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单位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本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综合执法质量作为依据的评价方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本系统局机关及受市局委托履行国家赋予水行政管理的行政审批(包括初审)、行政征收(包括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直属单位、各镇区水利所。承担相应职能的机关科室(队),参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系统各单位中领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及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水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业务由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办理。各直属单位、镇区水利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广泛听取意见,全面衡量,客观公正作出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基本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等。
(二)执法质量。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含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合法、适当,完成岗位执法目标等情况。
(三)工作作风。包括文明执法,遵守执法行为规范,服务意识,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
(四)效果反映。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单位、监督机关等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评议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配套制度,公开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落实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况。
(二)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的上岗标准,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和政治学习,进行纪律和廉政教育,加强队伍管理和作风培养,坚持持证上岗、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情况。
(三)依法行政情况。包括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含初审)、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的回避、行政强制措施、重大处罚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既不越权,不失职、不滥用职权,完成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目标的情况。
(四)档案建设情况。包括规范行政审批及执法文书,完善文书办理制度,文档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制度落实,档案管理达标及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评议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日常抽查与考评相结合、群众民主测评与评议考核机构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根据得分评定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成绩等次。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评成绩,由民主测评和所在单位评议考核小组评分两部分构成,其中民主测评占总分60%,评议考核小组评分占40%。评议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议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在行政执法中根据《中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受到记过行政处分的,最高只能评为及格等次,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单位评议考核成绩,由民主测评和考核小组评议两部分构成,其中民主测评成绩占总分60%,市局评议考核小组评议占40%。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达标,60至79分为基本达标,59分以下为不达标。评议考核结果与单位年度量化考核挂钩。
单位因发生重大行政执法过错案件且其过错责任人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评为达标以上成绩;发生重大行政执法过错案件且其责任人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评为不达标。
行政执法单位所属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考评成绩不合格人数占参加考评人数3%以上5%以下的,不得评为优秀成绩;个人考评成绩不合格人数占参加考评人数的5%以上10%以下的,不得评为达标以上成绩;个人考评成绩不合格人数占参加考评人数的10%(不含本数)以上的,评为不达标。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采取自下而上的自查自评和互查互评的方法进行。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以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意见。除进行测评外,问卷、座谈等应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由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按《行政执法情况个人量化考评表》对每一位执法人员进行考评打分,由评议考核小组写出考评意见并打分,综合评出个人得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按《行政执法情况单位量化考评表》由本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民主评议,在此基础上,评议考核小组自评得出执法单位自评部分的得分。并由评议考核小组把本单位外部评议结果转换为外部评议得分。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人员考评结果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把本单位评议考核自评、外部评议得分,连同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材料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评成绩材料一并报市局复核。
第十七条 市局复核行政执法单位初评成绩时,在书面复核基础上,结合执法大检查,组织考核组抽查复核,并由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执法单位打分,综合评出各单位得分。
第十八条 市局应通过文件形式对各执法单位的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人员考评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对考评成绩优秀的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市局对行政执法考评成绩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考评中成绩不合格的,在当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应当调离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因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行政行为出现重大失误,评议考核单位成绩不达标的,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在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