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执法责任,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水事秩序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执法队伍及执法人员、有关行政、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局成立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人。

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市有关水事活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统一管理区域内水资源,组织拟定本市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依法实施监督。

(三)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排涝、防风暴潮、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制定河道岸线利用规划和江河治导线,并监督实施。

(四)拟定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管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依法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和分配。

(五)主管河道及河道资源,对河道整治活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河道采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等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规划保留区制度、规划同意书制度、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六)管理防洪、排涝、防风暴潮等工程设施,管理山塘、水库、灌排工程设施,并对其运行实施监督。

(七)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的执行,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八)主管水土保持工作,对荒坡地的开垦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其实施。验收水土保持工程设施。

(九)负责全市防洪、防风暴潮、防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十)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水事纠纷;

(十一)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堤围防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行政事业性规费。

(十三)组织检查本部门执法情况和社会遵守情况,管理水政监察工作,培训执法人员,严格奖惩制度。

(十四)组织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及本系统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十五)指导各镇(区)水利部门宣传、贯彻水事法律、法规。

第五条政策法规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同局办公室做好国家有关水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局的普法工作,草拟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以及执法证件的管理;

(四)检查、监督水行政执法工作,对水政监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实施业务指导;

(五)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组织本系统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六)负责复核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有争议的案件;处理涉及本局的有关国家赔偿事宜。

第六条水政监察支队受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政监察章程》及其他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水事活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履行下列水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巡查河道(水域)以及水利工程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三)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措施等;

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现场处罚;

对立案的水事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拟定处罚(处理)意见,以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措施;

(四)依法监督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依法征收水行政事业费;

(六)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受理群众对水事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办本局或上级交办的水事违法案件;

(八)管理和指导各水政监察中队开展水政监察业务。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拟定水资源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水量分配方案;

(二)负责水资源的调度与分配,管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拟定有关标准;

(三)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取水许可的登记、发证、年检工作,协管水资源费征收;

(四)协同工程管理科对河道采砂作业申请进行初审;

(五)负责江河、水库水量、水质监测,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总量;

(六)调解水事纠纷,协助水政监察支队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取水许可制度、河道采砂(土、石)管理制度等水事违法案件。

第八条工程管理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管理河道堤防、排涝(灌)等水利工程设施,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

(二)编制河道岸线利用规划、拟定江河治导线,依法划定堤防及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做好定权发证工作;

(三)对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和作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规划保留区制度、规划同意书制度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四)审查和验收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临时占用;

审查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围或其他工程设施事宜;

(五)管理和监督河道(包括航道)整治活动;

(六)协同水资源规划科对河道采砂作业申请进行初审;

(七)会同水政监察支队查处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查处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非法占用土地、水域、滩涂的活动。

第九条水保农水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现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

(二)组织编制本市水土保持规划,拟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具体范围;

(三)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四)对荒坡地的开垦、土地开发建设项目,采石、取土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审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管理山塘水库,并对其安全运行实施监督;

(七)指导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会同水政监察支队查处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基本建设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水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审批管理;

(三)监督水利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建设监理、施工安全;

(四)监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执行;

(五)对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三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防汛、防旱、防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宣传国家有关“三防”(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向社会普及“三防”知识;

(二)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洪、排涝、防御风暴潮规划,主持编制防御洪水方案,并对规划、方案的实施进行日常监督;

(三)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指令;

(四)依法组织河道清障,对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实施监督;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指令,制定水库汛期限制水位调度防洪库容。

第十二条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有关科室开展国家有关水事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协调各职能科室(队)的行政执法活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三)负责本局行政执法情况的综合信息反馈工作;

(四)协助宣传水行政执法活动中涌现的典型事例;

(五)承担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局和有关直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错,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有徇私枉法,索贿受贿行为的,从重追究。

第十五条过错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按《中山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过错行为发现后,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政策法规科、组织人事科(监察室)负责调查、取证,对经查证确实的过错行为,由政策法规科就执法过错问题提出法律意见;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组织人事科(监察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和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追究过错责任。

需要实行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十七条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的确认和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或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规定复审并作出答复。申诉和复审期间,非因本局或复审机关决定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奖励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政策法规科提出建议,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给予奖励。

(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防止或挽救执法过错有功,使局或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九条对执法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其他规定以及本局的有关规定按奖励批准权限和奖励程序分别给予嘉奖、记功,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的具体金额,由局长决定。

 

第五章实施要求

 

第二十条本局将负责实施的水事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各执法单位必须明确各执法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局有关执法工作制度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行政,严格履行职责,使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努力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达不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不得上岗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二十四条定期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评选先进和晋级增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主动接受上级机关、专门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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