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新规保护水资源,水功能区分级管理
商报讯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要,我市将对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按功能分类,通过“水功能区”的划分严加管理,以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昨日,记者从市水利局获悉,《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实施。根据新规,饮用水源区或渔业用水区陆域保护区内严禁新办生产农药、铬盐的企业,漂染、冶炼、制革等以及设置油库和化工原材料堆放点的企业均在禁止之列。水功能区分一级和二级 据介绍,该《办法》将我市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采用二级体系管理,一级区划是宏观上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主要协调地区间用水关系,长远上考虑可持续发展需求;二级区划主要协调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二级功能区划分重点在一级区划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禁止在饮用水源区设排污口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规的出台将全面禁止向水功能区水体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有毒、有害物质或清洗装贮过此类物质的车船、容器等。饮用水源区或渔业用水区陆域保护区内严禁审批生产有毒有害物资的企业或设置堆放点。在水功能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部门的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或容器等防污染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和港务监督部门规定的防污文书和记录文书。装卸、运输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防溢漏措施。 在水功能区新建、扩建、改建入河排污口,要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全市禁止在饮用水源区、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不符合防洪要求的等区域设置入河排污口。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核定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并采取措施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排污单位在“限期治理”要求后,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政府责令停业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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