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出台新规全面规范水功能区管理
 

 

本站讯(通讯员   钟水菊  黄 晶)为加强水资源开发、保护和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山市2008年7月21日颁布出台《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在宏观上对流域水资源的利用状况进行总体控制,重点开发利用水域内详细划分多种用途的水域功能分区,以便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供依据,实现对水域的分类使用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中山市对全市51座山塘水库、12条主要江河及全部298条内河涌进行水功能区划分,全市境内共划分一级功能区42个,全部都是开发利用区,在一级区划分的开发利用区中共划分二级水功能区311个,并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用水区和排污控制区六类。除排污控制区外,水功能二级区各功能区的水质必须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饮用水源区、渔业用水区执行类、类水质标准;工业用水区执行类水质标准;农业用水区执行类标准;景观用水区执行类、类标准;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功能区的,依最高水功能区的质量标准执行。因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应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

在保护内容上,禁止向水功能区水体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剧毒、废渣、垃圾、含病原体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功能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船和容器。严禁在饮用水源区或渔业用水区陆域保护区内新办生产农药、铬盐、钛白粉、氟制冷剂的企业;漂染、电镀、冶炼、制革、化学制纸浆、拆船和氰化法提炼产品的企业;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材料的企业设置油库和化工原材料堆放点的企业。在水功能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要按照船舶检验部门的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或容器等防污染设备。装卸、运输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防溢漏措施。在水功能区沿岸新建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对现有的港口或码头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在水功能区新建、扩建、改建入河排污口的,要按照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禁止在饮用水源区、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不符合防洪要求等区域设置排污口。中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组织对水质及水量状况进行统一监测,对水功能区内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对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每年负责对磨刀门水道、小榄水道、鸡鸦水道、横门水道、桂洲水道、洪奇沥水道、岐江河、长江水库等主要水功能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水资源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中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不能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并负责监督管理。水功能区水质低于规定的水质标准时,中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核定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采取措施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附: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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