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88日市政府以中府[1996]10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促进和保护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为确保水利建设资金的来源,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资金来源:

(一)从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手扶拖拉机及摩托车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

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下级上缴部分。

公路运输管理费从本市分成收入部分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对车辆通行费只征收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

国家对上述基金及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或作其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防洪建设。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排涝、灌溉、江海堤围、水文设施建设以及“三防”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的维护;“三防”抢险、灾后收复水利设施;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在省有关划转办法出台前按下列办法划转:

(一)市财政局设立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缴纳项目的单位或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天内将上季度应缴的水利建设基金足额缴人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或者由市财政局直接从有关政府基金帐户划转入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转入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六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计委、水利局根据省粤财预[1998]29号文制定)。

每年9月份由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水利设施维护的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水利工程项目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可实行有偿滚动使用,由用款单位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办理有偿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市水利局应在每年年终前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市财政、水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须自觉依照本办法规定项目按期足额缴交水利建设基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减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条 属于镇区投资兴建的路(桥)收费,按本办法规定征收,先人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再全额返还镇区用于水利建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Copyright © 1996-2003 zswater.gov.cn ,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山市水利局版权所有
主办:中山市水利局 中山市三防指挥部 地址:中山市孙文中路178号 邮编:528403
承办:中山市水利局信息化工作专责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