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费使用和管理规定
 

 

1996年8月8日,市政府以中府1996103号文颁布)

第一条 为加速水费改革的步伐,促进水利工程管理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向工业、农业和其他用水户及堤防保护范围的单位所征收的水费和堤围防护费,其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规定。对于临时兴建工程及防汛抢险等专项筹款,不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中山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水费使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加强对水费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使用和管理所征收的水费。

第四条 水费(含堤围防护费,下同)收入是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的主要经费来源,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 水费的使用比例:

所征收的水费,其中4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费用,40%用于水利工程单位的管理费用,10%用于水利工程折旧费,4%用于“三防”费用,6%上缴省水利厅及市水利局。

第六条 水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利工程维修费用:即用于工程日常维修与养护的费用,主要包括各种水利设施及配套设备(各种工程附属机械设备、工程专用交通工具、厂房等)的维修养护;

    (二)水利工程单位的管理费用:包括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职工工资福利开支、行政业务开支以及日常观测、通讯、科研、试验和燃料动力等开支;

    (三)水利工程折旧费:用于各种附属机械设备、防洪窦闸、工程专用交通工具、管理室及厂房、动力线路等的重建或更新的费用;

    (四)“三防”费用:用于工程抢险、防汛沙石等物资的储备,“三防”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三防”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更新等费用;

    (五)上缴市水利局的水费,用于调剂全市水利建设。

    第七条市水利局可调集所管辖的水利工程折旧基金,专款专用,用于统筹安排全市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

   (一)所征收水费必须开设专用帐户,专户储存。其中中心城区和市属各单位的水费(水利建设义务工款除外)由中顺大围工程管理处设专帐征收。机电排灌工程的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由市机电排灌总站代收;

   (二)水费开支须专款专用,先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预算,并经受益单位会议通过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须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市水利局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水利工程折旧费,必须先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计划,经市水利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反映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水费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建设以外的开支,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确保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颁发有关水费使用和管理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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