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中府[1998]3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防止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实行收费或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款机构相分离制度。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统一收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与收款机构分离(因特殊情况需由收费单位直接收款的,必须经市财政局同意)。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作出收费决定的缴费通知书,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印。
三、收费单位负责向当事人开具缴费通知书,督促其缴款,并按规定填写收费监督卡。
四、当事人应按缴费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数额、期限,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款项。当事人对其应缴交的收费或罚款有异议的,应先缴交收费(按规定可以拒付的除外)或罚款,再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缴交收费或罚款的,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收取收费或罚款,应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收据或罚款收据。财政部门应将缴纳收费或罚款的当事人名称和缴交款项的时间、数额书面通知作出收费决定或罚款决定的单位。
六、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退回缴交收费或罚款的书面凭证,记入备查帐;并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以确保收费和罚款及时无误缴交。
七、收费、罚款统一收缴工作牵涉面广,按循序渐进原则,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将纳入统一收缴范围的收费项目或罚款项目予以公布。
八、需要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作为代收机构的,财政部门应先征得市人民银行的同意。
九、收费单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通知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