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水事纠纷解决前,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遵守下列两项规定:
(一)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协商不成,当事各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