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性质上属行政争端,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循行政争端解决途径解决。依照《水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这种裁决属终局裁决,各有关方面必须遵照执行,并不得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