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含个体采矿)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拒不进行治理,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