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我市定为1.0元)。
(二) 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我市定为0.8元)。
(三) 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我市定为0.5元)。
(四)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我市定为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