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1.5元(我市定为1.0元)。

(二) 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1.0元(我市定为0.8元)。

(三) 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0.7元(我市定为0.5元)。

(四) 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0.5元(我市定为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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