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区及其分类

《防洪法》第二十九条对防洪区的定义和分类作了明确的规定。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防洪区处于江河洪水位以下,洪水泛滥时可能淹没,受到洪水的直接威胁。在我国,有100万平方公土地、5亿亩耕地、6亿人口所处的地面高程低于江河洪水位,有90%以上的城市受洪水威胁。我市地处珠江三角洲的下游,90%以上的土地和人口所处的地面高程位于洪水警戒水位以下,洪涝历来是心腹之患。防洪区的安全保障是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之一。

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底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明确防洪区的定义并进行分类,目的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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