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防汛抗洪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法定的义务

《防洪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防洪,不仅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是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俗话说“水火无情”,洪水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是难以统计的。

参加防汛抗洪有多方面的含义,汛期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牺牲局部利益以保全局;积极主动地参加防汛抢险工作,保护国家、集体财产;依法办事,严格按照防洪规划,服从防洪调动,提供各种保障服务;依法缴纳堤围防护费,履行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义务参加水利建设等均是参加防汛抗洪,履行应尽义务的形式。总之,建设和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参加防汛抗洪,是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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