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洪法》的规定,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二)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三)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四)必要时,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