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防汛抗洪的起止日期,称为汛期,这是根据洪水发生的自然规律,划定期限,以加强防汛抗洪管理的集中统一性,使有关防汛抗洪的行动更加规范化,避免因随意性造成失误。“汛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划定,是所辖行政区内防汛抗洪准备工作和行动部署的重要依据。我省防汛指挥机构规定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为我省“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