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原有的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是行、蓄洪水的天然场所。城市原有的防洪围堤,也有可能是防御洪水的一道有力的屏障,不能擅自填堵或者废除。城市建设应当尽可能不占用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使其发挥防洪功能。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填堵或废除。
《防洪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擅自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限期将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原有防洪围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加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