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道以及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首先是公共设施或公共财产,其次是防洪工程设施,一旦被破坏,侵占、毁损后果极大,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法律对其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毁损。
根据《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破坏、侵占、毁损这些水利工程设施或物资者,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如修复、补齐等),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者,还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