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违者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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