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权问题作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并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畜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这些规定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有水资源的所有权,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使用权,体现了国家对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