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
 

 

(广东省水利厅以粤水电总字(1995)4号文颁布)

(一)江堤防洪标准

防护
对象

项目

防护对象的级别和防洪标准

1

2

3

4

5


重要程度

特别重要城市

重要城市

中等城市

一般城镇

小镇

防护区人口
(万人)

150

150~50

50~20

20~1

1


防护区耕地
面积(万亩)

300

300~100

100~20

20~1

1

防护区人口
(万人)

250

250~100

100~20

20~1

1




主要厂区
(车间)

——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辅助厂区
(车间)生活区

——

——

特大型

大型

中小型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200

200~100

100~50

50~20

20

堤顶超高(m)

2.0

2.0~1.5

1.5

1.5~1.2

1.0

堤顶宽度(m)

8

8~7

7~6

6~4

4~3

注: 1. 堤顶超高包括波浪爬高、风壅水面高和安全超高。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堤身顶高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以上;
2. 防洪标准上下限的选用,应考虑受灾后造成的政治、社会、环境的影响,经济的损失和抢险的难易以及投资的可能性等因素;
3. 对情况特殊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经过专题论证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4. 防护对象的防洪任务,由堤防单独承担的,则堤防的防洪标准直接由防护对象的防洪要求来确定;若防护对象的防洪任务是由堤防、水库、分洪区等工程形成的防洪体系来联合承担的,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只能根据它在防洪体系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如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上游水库可将其100年一遇洪水降为20年一遇洪水,则堤防的设计洪水位为20年一遇洪水位。
5.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二)江堤防潮标准

防护
对象

项目

防护对象的级别和防洪标准

1

2

3

4

5


重要程度

特别重要城市

重要城市

中等城市

一般城镇

小镇

防护区人口
(万人)

150

150~50

50~20

20~1

1


防护区耕地
面积(万亩)

300

300~100

100~20

20~1

1

防护区人口
(万人)

250

250~100

100~20

20~1

1




主要厂区
(车间)

——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辅助厂区
(车间)生活区

——

——

特大型

大型

中小型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200

200~100

100~50

50~20

20

安全超高(m)

1.0

0.8

0.7

0.6

0.5

堤顶宽度(m)

8

8~7

7~6

6~4

4~3

注: 1. 堤顶高程由设计高潮位加风浪爬高再加安全超高求得,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堤顶高程应高出设计高潮位0.5m以上;
2. 风浪爬高建议采用蒲田公式计算;
3. 根据现有风速和潮位资料分析、高潮位与风速关系密切,故风速频率采用与设计高潮位相同的频率。但风速频率计算选样时,是选取年最高潮位出现时的风速,而不是选取年最大风速;
4. 对情况特殊的防护对象,其防潮标准经过专题论证后,经上级主管家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5. 海堤上的闸、涵、泵站建筑物的设计防潮标准,应不低于海堤工程的防潮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三)治涝标准

       治涝设计标准按涝区十年一遇24小时暴雨所产生的迳流量;城镇及菜地按一天排干设计;农田按三天排干设计;
       外江水位问题:一般应根据之前测资料分析涝区暴雨与外江水位的遭遇情况,合理确定各有关水位,并据以求出设计、最大、最小扬程。若无实测资料:潮区可采用五年一遇的最高水位为上水位、其余地区可采用外江多年平均洪峰水位为上水位;以90%受益面积的相应高程作为设计下水位,来计算排涝装机容量。
       对情况特殊的治涝对象,其治涝标准经过专题论证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四)关于西北江三角洲水面线问题

       为了适应当前建设的需要,西北江三角洲水面线仍暂按1982年颁布的水面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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