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以粤水电总字(1995)4号文颁布)
(一)江堤防洪标准
防护对象
项目
防护对象的级别和防洪标准
1
2
3
4
5
城镇
重要程度
特别重要城市
重要城市
中等城市
一般城镇
小镇
防护区人口(万人)
150~50
50~20
20~1
乡村
防护区耕地面积(万亩)
300~100
100~20
250~100
工矿企业
主要厂区(车间)
——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小型
辅助厂区(车间)生活区
中小型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200~100
100~50
堤顶超高(m)
2.0
2.0~1.5
1.5
1.5~1.2
1.0
堤顶宽度(m)
8
8~7
7~6
6~4
4~3
安全超高(m)
0.8
0.7
0.6
0.5
(三)治涝标准
治涝设计标准按涝区十年一遇24小时暴雨所产生的迳流量;城镇及菜地按一天排干设计;农田按三天排干设计; 外江水位问题:一般应根据之前测资料分析涝区暴雨与外江水位的遭遇情况,合理确定各有关水位,并据以求出设计、最大、最小扬程。若无实测资料:潮区可采用五年一遇的最高水位为上水位、其余地区可采用外江多年平均洪峰水位为上水位;以90%受益面积的相应高程作为设计下水位,来计算排涝装机容量。 对情况特殊的治涝对象,其治涝标准经过专题论证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四)关于西北江三角洲水面线问题
为了适应当前建设的需要,西北江三角洲水面线仍暂按1982年颁布的水面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