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价[2006]5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堤围防护费的征收和管理,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收标准
(一)堤围防护费按月依率计征,计收标准如下:
1、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5‰计收。
2、我市辖区内的外贸企业、工商企业,其自营出口、供货中山外贸出口、委托外贸出口的业务收入,以及劳务出口、技术出口的业务收入,按0.7‰计收堤围防护费,其余内销收入按1‰计收。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1‰计收。
3、其他工商业户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销售)额的1‰计收。
4、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二)对年度内平均每月应缴费额超过2万元的,不分行业、性质一律按每月2万元征收,超过部分暂予豁免。
三、执行时间
以上通知从2006年6月1日(费额所属时期)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到市物价局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原中价[2002]37号文同时废止。
中山市物价局
中山市水利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